损坏绿化快速处置 城管“蓝”守护城市“绿”

2024-04-07

  2023年实施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对居民区内的绿化修剪、砍伐、迁移和调整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对具体的操作方法进行了细化。
  在日常生活中,居民常有这样的疑问:
  小区绿化遮挡阳光了,我能自己修剪吗?
  该怎么修剪?谁来修剪?
  下面跟随四平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真实执法案例为您解答。
  基本案情
  近日,四平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市民投诉,反映某小区内有人损坏绿化。接诉后,执法队员快速至现场核查,发现该小区围墙处的几棵灌木被修剪成了“光头”。队员马上至物业调查询问,其反映是外来人员偷偷修剪的,至于到底是谁不清楚。执法队员根据掌握的线索,综合研判,顺藤摸瓜至该小区围墙的另一侧,发现这里是隔壁小区的一个工棚。经询问,工人承认修剪了隔壁小区的绿化,原因是灌木的枝条过长,长到了工棚的顶部,风一吹枝条摩擦铁皮屋顶产生噪音影响休息,工人就擅自到隔壁小区把几棵碍事的灌木修剪了。
  处置结果
  执法队员一方面对工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或砍伐绿化。另一方面,对当事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之后,队员至现场复查,当事人及时补种了绿化。执法队员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和《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规定,对当事人损坏绿化的行为予以了补偿费标准3倍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小区绿化在创造更加宜居的城市环境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此需要提醒大家:小区绿化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居住区绿化调整确有合理需求的,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履行报批与补建义务,切不可对小区绿化擅自处理。
  下一步,四平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依托城管社区工作室,加强与社区 “三驾马车”联勤联动,共同促进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规范化,更好回应居民的合理诉求,主动为“绿水青山”保驾护航。
  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点赞0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