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带车违规上路 城管说“不”

2023-04-18

  案件简介
  近日,延吉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巡查至某路口时,发现一辆黄黑色挖掘机履带车在未对道路实施保护的情况下,正由北向南行驶,执法人员当即示意履带式挖掘机操作员停车配合调查。经询问,该履带车正准备驶往某居民区附近实施绿化平整工作。司机表示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存在侥幸心理所以做出了这一行为。
  执法队员当场对驾驶员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其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未造成明显路面损害,违法行为轻微,且认错态度诚恳,执法队酌情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内容介绍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二)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限超载等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将会造成道路损毁。这样不仅导致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而且极易诱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性质十分恶劣,危害十分严重。
  延吉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如果有相关工程项目需要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一定要去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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