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人民法院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2025-06-10 来源:上海杨浦 公司存在到期债权未能清偿,股东却以“出资期限未到”为由拒绝掏钱?”
近年来,债权人起诉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案件呈明显增长趋势,成为维权的新焦点。
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该如何突破困局,让“沉睡”的股东出资变为实实在在的偿债保障?杨浦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为债权人维权提供“司法锦囊”。
基本案情
2022年,叶某因某餐饮公司拖欠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等,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令被告某餐饮公司支付原告叶某租金、逾期付款滞纳金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叶某申请强制执行,却因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
经了解,该餐饮公司三名股东均未实缴出资,故叶某再次起诉,要求三名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某餐饮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庭审中,股东李某确认其未实际出资,但表示股东内部约定自己持有干股,不需要履行货币出资义务。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本案中,叶某对某餐饮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未能履行,可以认定某餐饮公司不能清偿叶某已到期债务。某餐饮公司的企业登记备案材料中显示股东未实缴出资,三名股东也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实缴出资,故叶某要求三名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
关于股东李某表示股东之间存在其不需要实际缴纳出资之约定的抗辩,无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该约定,此类特殊约定仅约束股东内部的权利义务。某餐饮公司公开的企业登记信息中显示股东李某认缴出资额75,000元,持股15%,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叶某作为债权人,其信赖基础为企业登记公示信息,股东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李某亦确认其并未实际缴纳出资,故人民法院对李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三名股东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某餐饮公司未能清偿叶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把脉问症
一是股东法律意识淡薄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诞生了大批注册资本高、股东认缴期限长的公司。在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股东以其出资期限未届满为由拒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误以为“认缴期限”是逃避出资的“保护伞”,进而影响公司对外部债权人的偿债能力。
二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内部缺乏监督机制,对股东出资行为的监督不到位,容易导致股东不履行或者不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有对外到期债权而股东未出资的情况下,亦无内部催缴程序,导致出资义务长期“悬空”。
三是忽视交易风险
市场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缺乏对交易对手方的了解,仅凭交易对手对外公示的注册资本就信赖其商业资信和经营能力,忽视实缴情况调查,为后续债权纠纷埋下隐患。
司法良方
一是交易前谨慎评估风险
市场主体在经营和交易过程中要关注交易对手方的公示信息,通过公开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资本认缴、实缴情况。市场主体在交易时,要综合考虑交易机会和交易风险,尤其要对注册资本虚高但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形提高警惕。
二是公司内部强化监督
决策管理机构要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董事会应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丽歌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必要时,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追究股东违约责任。
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管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中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此次新公司法“五年实缴”的修改,加强了对投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对于超过五年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及公司,相关部门加强监普和检查。
四是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司法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协作,一方面通过典型案例普法,使服东意识到未及时缴纳出资、抽逃出资带来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准确掌握胶东出资最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