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违建“越界” 守护城市“规”矩
2025-06-09 来源:上海杨浦 在城市建设与社区规划中,擅自搭建建(构)筑物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破坏城市整体规划,还存在安全隐患损害公共利益。例如在露台擅自搭建建(构)筑物,额外增加的重量可能超过原设计荷载,加剧结构负担;占用消防通道影响逃生救援,威胁整栋楼宇安全;违规占用公共空间更易引发邻里矛盾,破坏社区和谐。
案情介绍
近期,新江湾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反映,其居住的小区有一处已搭建完成的阳光房,存在安全隐患,引发邻里矛盾,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处理。
执法队员迅速响应,前往上述地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该房屋一层东侧露台上,有一处搭建的不规则形状建筑物,其北侧、东侧和西侧依附房屋外墙搭建,南侧搭建于露台围栏上,整体呈封闭状态,材质为铝合金、玻璃等。
经调查,该房屋目前处于出租状态,一层东侧露台上搭建的建筑物(阳光房)是承租人出于安全考虑,找工程队于2019年6月搭建,现用来晾晒衣物,未取得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存在未经许可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执法队员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耐心向其普及违建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擅自搭建行为存在的危害及产生的不良影响一一告知。在办案过程中,执法队员全程保持密切追踪,紧盯办案关键节点,确保案件处理有序推进。经过执法队员多次积极沟通与普法宣传教育,当事人最终认识到问题所在,主动将上述搭建的建筑物予以拆除。
案件启示
在当前城市管理中,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对规划法规认知不足。本案中的承租方以“安全需求”为名擅自搭建,实则混淆了“合理改造”与“违法建设”的界限。城市治理迈向现代化,法治是稳固的根基。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摒弃“个人空间可以随意支配”的错误观念;物业加强日常巡查,建立高效联动机制,发现违建行为及时劝阻、上报。让“违建必查、违法必究”的观念深入人心,从源头杜绝私搭乱建现象的滋生,守护城市安全底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规范有序、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