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人民法院1件案例入选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25-05-07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件案例入选!
  案情摘要
  原告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某公司)系“”“”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太阳镜等类别。被告上海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识某公司)运营的“某物”平台就卖家销售的商品设置买卖链接供用户交易,商品经其委托的有鉴别资质的公司鉴别为真后再交付买家。陆某公司主张其在“某物”平台内购买太阳镜的部分订单中涉案商品的“RayBan”标识与正品印刷工艺不符、部分商品的贴标样式与正品不一致,认为识某公司销售标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太阳镜,或对平台内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侵犯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识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假冒商品经过识某公司鉴别后才进行发货,但是识某公司在整个交易环节中提供的仍是撮合消费者与商家缔结交易服务,该服务并未改变交易双方独立交易的性质,识某公司并非商品销售者。识某公司作为平台方已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尽到相应的提醒、管理义务,其鉴别服务确实拦截了部分假冒商品,已经较一般电商平台尽到更高的预防侵权义务,即便不能完全过滤侵权商品,也不能因此证明识某公司明知或应知平台内存在侵权商品,或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帮助侵权。一审判决:驳回陆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陆某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识某公司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非被诉侵权商品销售者。识某公司已履行电商平台事前、事后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识某公司委托第三方提供的鉴别服务具有一定的准确率,若鉴别失误,识某公司明确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且被诉侵权商品并非“明显疑似假冒伪劣商品”。即便识某公司的鉴别服务机制不能完全过滤侵权商品,也难以认定其明知或应知平台内存在侵权商品,或故意为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提供便利条件。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介入平台内交易的新型案件。本案裁判对该新型交易模式下电商平台的责任认定进行了详细论述,明确电子商务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明知或应知平台内存在侵权事实,以及是否尽到事先防范、事中监控、事后监督的法定责任。本案判决平台依法不承担责任,体现了司法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作用,对类似新型涉电商平台案件的审判实践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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