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合力 涉企行政检查减频不降效

2025-04-02

  “我们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微信小程序中查不到登记信息,系统一直显示‘沪P4-00755机械环保登记号码/车辆号牌不存在,请确认后再进行查询!’,不知是什么情况?”,我区某水厂改建工程环保负责人在对施工单位的进场非道设备开展自查时遇到困难,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咨询。
  “我们马上联系生态环境局管理部门核实情况!麻烦把机械出厂编号、制造商等基础信息提供给我们。”接到咨询电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第一时间联系相关管理部门,在后台系统中查询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备案信息。
  经核实,环保登记号码为沪P4-00755的轮胎式装载机已在系统中申报登记备案,机械名称、出厂编号、产品型号、制造商等信息均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资料一致,排放标准为国Ⅳ,不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中要求的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外环以内区域使用的非道机械,可以在我区范围内使用。
  “环保号牌为沪P4-00755的轮胎式装载机我们已经在系统中查询到了,是在外区申报备案的,但由于系统网络故障未上传至全国统一的查询系统。现在可以允许设备进场使用,再提醒一下,取得环保识别标志后要及时悬挂于设备醒目位置,平时注意设备维护保养,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将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至水厂改建工程环保负责人并进行注意事项的提醒。
  为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依法、规范、精准、高效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对“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作出具体要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规范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中也提出了减少涉企检查计划数、频次数、提高非现场检查率等指标,这将对企业自身的环保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执法大队平时的执法服务并举的举措,提升了辖区施工单位环保意识,我区某水厂改建工程建设单位主动肩负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对进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志进行核查登记,防止国Ⅰ 、国Ⅱ车辆、无环保标志车辆和伪造假冒环保识别标志的设备进场。遇到企业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执法大队及时沟通协调,通过电话等非现场管理方式履行监督帮扶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政企合作、携手实现涉企行政检查减频不降效。
  下一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将对辖区内建筑工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大户开展专项培训指导,包括申报登记流程、申报材料、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建立普法宣传工作交流群,释疑解惑,及时高效服务企业,为一次进门做到“一查清”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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