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查办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2024-08-27 案情概述
2023年5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从对辖区某宠物医院检查时发现的一张宠物处方笺入手,溯源获悉当事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向该宠物医院销售日本进口人用滴眼液。
为核查相关情况,经过周密的走访排摸和行动部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一举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查获当事人存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并无证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经营宠物保健品的企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当事人先后通过微信从安徽某医药企业购入2款国产眼药,从日本药店通过国际EMS购入10款进口眼药并无证向外地多家单位及个人进行销售,货值金额25583.6元。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国产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并销售药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5583.6元、罚款人民币76750.8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涉案上下游企业所在的7个外省市场局予以了线索抄告,形成监管闭环。
案件意义
1、准确定性药品、厘清人药兽用的监管边界。目前国内兽药特别是宠物用药的需求持续增长,部分宠物医院和公司通过进口国外人用药的方式补充国内兽药的空白,极易发生未注册药品的流弊和药物滥用,给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本案中,当事人无证经营的人用眼药,系当事人为销往宠物医院供动物用而购入。但在实际销售中,有一小部分人用眼药当事人销售给了一些个人和经销商,并未用于动物。经市药监局指导,区市场监管局从《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的预期用途定义入手,对当事人实际销售给非宠物医院的这部分产品,作为《药品管理法》的管理对象,予以了依法处理。
2、多方取证,综合判断,确定进口产品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当事人经销的进口产品,其外包装和说明书均为日文,为准确判定这些进口产品的性质,区市场监管局委托专业翻译机构对前述产品的外文外包装及说明书进行了翻译。同时结合当事人对这些产品加贴的中文标签内容,从产品名称、宣称的功能主治、标示的主要成分、用法用量等方面,进一步佐证了这些产品系进口人用药品。最后,再综合相关进口邮寄凭证、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判定涉案产品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
3、依法履职,不留“模糊地带”,有力打击通过网络无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行为。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方式隐蔽,进销交易全部通过微信点对点联系,涉及的资金往来和票据凭证也都暗藏在正常业务之外的帐外帐里,取证难度大。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和有力震慑,实现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作用。同时该案在取证上的有力突破,亦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