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学习贯彻新行政复议法系列宣传之治安处罚篇

2024-08-09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为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组织涉案人员通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区行政复议局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就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常态化主动组织公开听证。
  近期我区就四起关联治安处罚案件合并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本次听证因关联多起治安处罚案件,案情相对复杂且涉及第三人,区行政复议局同时通知第三人参加听证,以保障第三人权利。区行政复议机构分管负责人主持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均按听证程序充分发表了意见,被申请人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参加听证。听证会全程组织严密有序、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充分保障了各听证当事人的权利。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次听证会同时作为区行政复议开放日活动,经复议机构许可,群众、行政机关代表及奉贤区工作组驻村第一书记代表等20余人参与听证旁听。旁听人员通过聆听复议听证审理,现场参与了一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普法教育,接受了“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法治文化熏陶。
  复言议语
  治安处罚相关权利救济途径法条导读
  区行政复议局在处理治安处罚相关行政复议案件中注意到,少数申请人对治安处罚主张权利救济时存在一定法律认识的偏差。区行政复议局在此列明权利救济相关法条,进行普法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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