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坚守尺度更有温度 担好法治护航民企检察职责

2024-05-11

  社区矫正对象林某(化名)
  “我认罪认罚,我个人怎样都无所谓,但不能因为我个人的错误影响公司发展,让那些跟随我近20年的老员工寒心……”
  年逾六旬的林某(化名)说到动情处,眼眶中隐隐有些湿润。
  林某所在公司目前正在与境外企业、外省企业洽谈合作项目,其公司在业内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曾多次荣获市、区文明单位称号,具有一定的增长潜力和发展前景。其作为法定代表人,涉及重要业务洽谈和合同商签等重大生产经营活动,需经常性外出前往外省三地洽谈合同、对接业务、协调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外出需提前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申请,如未提前提出申请,可能因审批流程等原因无法按期前往外省处理公司重要事务,对公司发展、合同履行等造成不利影响,故林某向社区矫正机构申请经常性多地外出活动。
  为进一步凝聚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合力,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担好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检察职责,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区检察院就林某外出申请听证会进行现场监督。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华敏,区司法局副局长何天玲出席听证会,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区司法局选派民警、司法所专职干部、矫正社工等参加听证。
  听证会上,林某就外出事由、行程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陈述。矫正小组就对象日常表现以及申请经常性外出的必要性进行补充说明。听证人员就对象矫正表现、外出事由、行程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等相关情况进行询问,并发表听证意见。
  经合议,听证人员一致认为林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条件,且林某自入矫以来始终遵规守纪、服从监管,此前申请外出活动期间均能规范手续,按时销假,故建议司法局批准林某的经常性多地外出活动申请。
  区司法局综合听证意见后,决定同意林某的经常性多地外出申请。林某在仔细阅读《杨浦区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外出管理规定告知书》后,在承诺书上郑重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表示在批准外出期间,将会严格遵守相关外出监督管理规定,也会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时刻牢记遵纪守法,继续带领公司做出业绩,让员工安心、客户放心,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今年以来,区司法局已先后召开社区矫正对象生产经营性外出活动审批事项听证会3场,区检察院均派员列席听证会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全面监督的同时,切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以服务大局为原则
  区检察院严格依照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及《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分工方案》的有关要求,依法为因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便利,体现检察温度。
  二是以检司协作为基础
  全程开展检察监督,针对社区矫正对象不了解外出申请流程、各司法所审批标准不一等情况,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会签《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事项听证工作实施办法》,规范外出审批流程,统一外出评估规则,明确外出申请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水平。
  三是以精准监督为目标
  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先期对外出申请材料的审查情况,区检察院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并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期间加强监管,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以依法善意的监督为企业提供“最舒心”的法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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