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03-18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做医美项目时,本应涂抹外用的透明质酸、胶原蛋白、水光针等化妆品,竟然被违规注射进了脸部?!近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
  消费者王小姐(化名)到某医疗美容机构(以下简称医美机构)就诊,该医美机构的医师为她注射了3ml透明质酸和2ml胶原蛋白。相隔五月后,王小姐再次去注射了透明质酸和水光针。
  然而,王小姐偶然得知她之前注射的透明质酸、胶原蛋白、水光针等产品是涂抹外用的,性质是化妆品而非药品,并且存在对皮肤造成损害的可能,她一气之下向卫健委反映了该情况。
  卫健委调查后答复:该水光针在我国备案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使用方法为涂抹于皮肤上。透明质酸、胶原蛋白的使用方法也为涂抹外用,用于清洁创面。此后,卫健委向该医美机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未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为王小姐注射“妆”字号产品水光针的行为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处以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揭开了上当受骗的真相后,王小姐深感后怕,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医美机构“退一赔十”。
  法院裁判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消费者因该行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支付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按照该价款或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
  王小姐购买的透明质酸、胶原蛋白、水光针均为经过备案的合法产品,故医美机构不存在使用假药的主观故意,不适用药品管理法“退一赔十”的规定。但水光针备案为化妆品,透明质酸、胶原蛋白的使用方法为涂抹使用,医美机构理应知晓注射方式使用存在不当,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王小姐有权要求医美机构退还价款,并按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至于医美机构称已受到行政处罚,不影响其向王小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美机构向王小姐退还购买水光针等产品的价款,并赔偿三倍价款。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医美乱象层出不穷,消费者需“擦亮双眼”
  医美是“医疗”和“美容”的结合,是指运用药物、手术、医疗器械等医学技术,对人的容貌和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的美容方式,具有一定的创伤性和侵入性。随着医疗美容行业的迅猛发展,为追逐高额利润,行业中存在的非法行为和不规范现象也日益增多,不仅影响医美行业的形象,而且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该现象需引起广大消费者警惕,常见的医美乱象有:医美机构或人员缺乏资质或与约定不符;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使用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或者药物;实际实施的医疗美容方案或者使用的植入材料与约定不符等。
  二、规范医美行业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医疗美容虽然属于医疗行为,但与普通的疾病、康复等医疗治疗并不一致,两者有较为明显的区分,接受医疗美容的人员不是以治疗为目的,而是为改善自身容貌及健康状态所进行的满足更高审美需求的生活消费,属于“生活消费”范畴。医疗美容机构通过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具有强烈的趋利性,符合经营者的特征。将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人员定义为“消费者”,将医美纳入严格监管范畴,更有利于规范医美行业良性发展,最大程度保护劣势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惩治医美欺诈行为,守护每一位爱美的“她”
  部分医美机构为招揽顾客,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对其治疗行为中的不规范行为予以隐瞒,构成欺诈的,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退一赔三”,对实施欺诈的医美机构适用惩罚性赔偿,既能对其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威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风气和行业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消费者要警惕“美丽陷阱”,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消费,认真查看医美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从业资质证明,仔细查询使用的产品是否合格合规,切莫轻信医美广告宣传而草率作出决定。同时,消费中也有必要保留好医美诊疗记录、付费凭证、合同协议等材料,以备发生纠纷或医疗损害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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