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入选上海法院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加一

2023-12-20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诉蒋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入选,体现了上海法院在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中的司法政策和裁判原则。
  主审法官
  通过互联网侵犯个人肖像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李某诉蒋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体系标签
  涉个人信息处理或利用网络侵害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关键词
  个人肖像权恶意涂鸦 网络发布 网络服务提供者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医院医师。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某消费评价网络平台的运营主体。2021年12月,蒋某某以匿名用户身份在某消费评价网络平台中发布点评内容,阐述其至李某处就诊时遭遇不公正对待,并配发李某背影照片及诊室门口电子屏照片,电子屏照片上包含医师介绍、预约中患者姓名、李某的姓名、李某的职称及李某的照片。医生发现此事后与患者家属电话沟通,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希望删除照片和点评内容。蒋某某遂对预约中患者姓名进行了全部的覆盖涂擦,对李某的照片进行了手动五官涂画。后李某向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该公司对案涉点评中李某的名字及照片均作隐藏。李某诉至人民法院称,上述评价导致患者及同事对李某的评价降低,李某的特需门诊被取消,并影响到其退休返聘及职称评级,继而李某又因脑溢血住院,对其身心造成巨大影响,故要求蒋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侵权赔偿金和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诊室门口的电子屏照片由院方对外公开展示,便于病患了解候诊进度及医生信息,其上有李某的个人照片、姓名、职称,李某对相关照片享有肖像权。从行为上来讲,蒋某某在未获李某允许情况下使用李某照片并进行涂鸦,结合蒋某某对评论下其他照片之涂改方式,显见其知晓以全部覆盖的方式进行信息遮蔽隐藏,然其在李某沟通之后仍采取自行涂画五官之方式,并在评论中配发针对性的言论,可见其主观上存在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了丑化李某的后果,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某肖像权的侵害。蒋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悉李某的投诉后,即对照片进行了屏蔽处理,对文字内容中涉及李某姓名部分作星号隐藏处理,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在案涉评论无法确定为侵权的情况下,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应李某的要求采取删除点评的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难以认定其构成侵权。考虑到案涉照片仅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应商户平台上发布,相关图片的受众限于浏览该商户平台的用户,故最终判决蒋某某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户平台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侵权赔偿金、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平台用户在网络平台随意发布经恶意涂鸦的他人照片而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典型案件。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通过网络对他人肖像恶意涂鸦行为的认定、对个人网络肖像权的司法保护、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定义务等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有助于加强网络言论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空间,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网络空间公共秩序。
  一、通过网络手段侵犯他人肖像权行为的认定
  肖像是自然人外部形象的再现,往往会和自然人的品格、魅力等属性相关联。肖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日常生活中,以互联网作为侵权行为的载体,典型的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方式:
  1. 恶作剧式地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丑化、污损与“美化”相对,主要指通过艺术加工和改造的方法,把美的事物歪曲、诬蔑、贬低为丑的,是一种人身攻击的手段,典型的如对肖像涂鸦添附,看似恶作剧,实则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典型的如商家用PS软件或者AI换脸技术制作明星代言广告海报等。本案中,蒋某某以手动涂鸦方式给李某涂画了五官,其他公众仍可通过该肖像确认是李某本人,故蒋某某基于恶作剧般的主观故意,明显侵犯李某对其肖像的专有使用,也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构成侵权。
  2. 未经他人同意而将他人肖像公开发布于互联网端。例如当下流行的各种街拍视频,虽未对肖像进行丑化、污损,有时甚至存在技术美化,但不论是对除肖像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还是肖像作品权利人,若未取得肖像权人同意而发布于互联网端,仍属于对肖像权的侵犯。同时,此种侵害肖像权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因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而误用他人肖像的情形。
  二、评论自由与肖像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患者在医院就医对诊疗过程享有知情权,医院将医生的信息、照片予以公开正是考虑到患者的这一需要。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面临各种挑战和压力,其肖像权等权益应当受到患者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若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对医院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质疑或者不满,将医务人员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直接发布到网络平台,或者进行断章取义式的歪曲事实和不实评价,给医务人员带来不良影响,则可能侵害了医务人员的肖像权、名誉权等。本案中,蒋某某作为成年人本应客观理性表达就医消费体验,然而发布点评时却采取涂抹丑化医生肖像的方式进行处理,此举并不可取。个人在上网过程中应注意自身的言词表达,采取理性、恰当的方式提出诉求、解决矛盾。
  三、对个人网络肖像权的司法保护
  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对应责任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中,某消费评价网络平台用户基数大、信息分布发散快、涉及面广,人民法院结合消费评价本身的主观性及案涉点评内容的实际点赞量等情况,明确蒋某某在某消费评价网络平台刊登道歉内容,有利于消除被侵权人受到的影响。遭受网络肖像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承担“通知-反通知-删除”义务,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人可以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悉李某的投诉后,及时采取信息屏蔽措施,避免了损害后果的扩大,积极可取。相关消费平台运营者更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进一步深化网络空间协同治理,促进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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