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通道” 严禁占用

2023-10-25

  消防通道不仅是“生命通道”,也是物业共用部位,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擅自占用。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性事件,堆放杂物不仅阻碍消防通道和人员疏散,而且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近期,四平中队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密云路某号餐饮店铺存在擅自搭建构筑物的情况。
  执法队员经现场查看,发现该处店铺的后厨与某养老院之间的消防通道西北角,有一处由玻璃、铝合金等材质搭建而成的构筑物。该构筑物依附于某餐饮店后厨墙体,其内堆放了冰柜及纸箱等杂物,消防通道被完全堵住,存在安全隐患。执法队员立即赴该养老院及周边商铺调查。经核实,密云路某号餐饮店铺负责人承认该构筑物为其搭建,并表示由于后厨使用面积有限,因此搭建该玻璃房用来堆放部分厨房杂物。
  执法队员在核实情况后,立即责令当事人拆除该违法建筑。刚开始当事人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未对他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城管执法多此一举。经执法队员耐心讲解相关政策,并运用以往的“生命通道”案例以案释法,向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条款并分析该构筑物实际存在的危险性,特别是一旦发生火灾,面对腿脚不利索的老人,后果将不堪设想。最终使得当事人消除了抵触情绪,也认清了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立即拆除。当事人连夜拆除了该构筑物,使被挤占的消防通道重新恢复正常。该处违法建筑从发现到自行拆除仅用了2天,养老院内老人们的安全也重新得到了保障。
  下一步,区城管执法系统将继续“疏堵结合”,一方面加强巡查力度,发现一处,拆除一处,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建筑发展势头;另一方面,通过城管社区工作室等开展各类普法宣传,发挥好居民自治的作用,共同维护宜居环境,保障市民安全、平安。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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