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版权局发布2022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 区人民法院4件案件入选
2023-09-01 近日,上海市版权局发布了2022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本次评选共有刑事案件4件、行政案件3件、民事案件3件入选,涵盖了网络直播、体育赛事、图书、视听网站、游戏、计算机软件、音乐等多个领域。其中,区人民法院4件案件入选。
入选案件一 私印《DK博物大百科》等图书著作权刑事案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侦查机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区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19年至2020年6月,从事个体印刷生意的被告人张某某应中间书商被告人牛某某的要求,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印制了《DK博物大百科》2,200册,还另行印制了《神奇的专注力训练》3,000册,后上述书籍大部分销售给了被告人牛某某。同期,被告人牛某某向零售书商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各销售了上述两种书籍及《美国家庭亲子英文》中的部分书籍3,000余册。2018年起,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将其各自从被告人牛某某等人处购入的侵权盗版书籍,分别通过微信朋友圈、实体店铺等方式对外进行销售。经审计,被告人余某某销售侵权盗版书籍的违法所得共计1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牛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处查获侵权盗版书籍若干。经鉴定及审计,从被告人某某处查获的5万余册书籍系侵权盗版,货值金额共计200余万元,其中《DK博物大百科》的货值金额共计90余万元;从被告人余某某处查获的8,000余册书籍系侵权盗版,货值金额共计10余万元;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查获的3万余册书籍系侵权盗版,货值金额共计约100万元。
区人民法院认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行为”应当从体系解释角度做狭义解释,一般只有侵权复制品制作者的销售行为或与侵权复制品制作者经过事先共谋的销售行为,这类第一道环节的销售行为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而这里的销售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多种模式。侵权复制品的持有者再将侵权复制品销售给他人的第二道及以后环节的后续销售行为则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行为”。涉案书籍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人张某某、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被告人张某某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牛某某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等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牛某某、余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书籍,其等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告人张某某的部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牛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牛某某、陈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某还认缴了部分罚金,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牛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四名被告人一年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侵权复制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四名被告人亦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专家点评 游闽键
上海市版权协会副会长、秘书长,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一级律师职称,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打击制售盗版书籍行为,维护正常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多人制售盗版书籍的行为,如何准确适用罪名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特别是对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的理解。
本案中,法院准确地指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仅是指第一道环节的销售行为,这种销售行为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多种模式。侵权复制品的持有者再将侵权复制品销售给他人的第二道、第三道及以后环节的一般销售行为不宜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而应当认定为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最终,法院对四名被告人分别认定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认定不适用缓刑。
本案在罪名适用、量刑上准确恰当,有力打击了图书类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有利于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吸引更多国外知名图书企业为国内读者提供更多优质读物。
入选案件二 “琅琊榜沉浸式剧本密室游戏”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办案单位:区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经《琅琊榜》小说作者授权,独家享有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摄制和利用小说内容开发桌面游戏及衍生品等权利。《琅琊榜》小说及同名电视剧自2015年起先后获得首届网络文学双年奖银奖、中国版权金奖、电视剧飞天奖、牡丹奖等多项荣誉。被告北京叁零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零壹公司)在其开设的“301•沉浸式超级密室•轰趴馆”中经营“琅琊榜之权谋天下”主题密室游戏,所用故事背景、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主要故事情节等均与《琅琊榜》小说高度近似,密室中的牌匾、道具以及宣传内容中亦大量使用了“琅琊榜”标识。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对原作小说改编权的侵害,同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5万元。
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密室游戏与《琅琊榜》小说的核心人物都包括赤焰军少帅林殊、争夺皇位的皇子靖王萧景琰和誉王萧景桓、禁军统领蒙挚以及悬镜司夏江;两者的故事主线都是赤焰军少帅林殊因火寒之毒而容貌大易,化身江左盟宗主梅长苏,扶持能帮助平反赤焰冤案的皇子登上皇位,最终冤案得以昭雪。该具体情节已不属于“谋士辅佐皇子夺嫡”的思想范畴,而已上升到《琅琊榜》小说高度独创的核心情节,密室游戏中各玩家挣钱募兵、寻找线索等均围绕这一核心情节展开,故该情节可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密室游戏构成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权的侵害。在案证据显示《琅琊榜》小说与原告参与摄制的《琅琊榜》电视剧在国内文娱市场获得多项荣誉,“琅琊榜”名称经原告的开发、利用和宣传,在文娱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诉密室游戏中的实景牌匾、卷轴道具以及产品宣传中大量使用“琅琊榜”标识,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为密室系由原告开设或授权开设,故亦构成对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侵害。综上,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综合《琅琊榜》小说以及“琅琊榜”名称的知名度、涉案密室游戏的经营时间,涉案密室在线收入以及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定被告叁零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5万元;被告梁巨贤作为唯一股东因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叁零壹公司,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专家点评
陈绍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本案系全国首例沉浸式剧本密室游戏被诉改编权侵权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新作品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主要判断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基本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为此,法院将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作为整体进行比对,虽然剧本杀游戏与小说的表现形式不同,但经比对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大量实质性相似的表达。法院的综合比对思路对沉浸式剧本密室改编权侵权类案的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另外,法院还厘清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对于《著作权法》已经评价的密室主题使用行为,法院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对于“琅琊榜”标识的使用行为,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认定被告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对于保护知名文学影视IP,引导密室剧本杀经营者增强版权意识,促进密室剧本杀娱乐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入选案件三 《新斗罗大陆》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侦查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公诉机关:一审区人民检察院、二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判机关:一审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20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未经游戏著作权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向被告人郑某甲出售《新斗罗大陆》游戏源代码,并收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7.5万元(以下币种同)。
2021年1月起,被告人郑某甲未经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从朱某某处购买的《新斗罗大陆》游戏源代码,租用服务器并聘请技术人员架设《新斗罗大陆》游戏私服,并通过网络推广,发展私服代理收取玩家充值款。同年3月起,被告人郑某乙成为郑某甲的《新斗罗大陆》游戏私服代理,同年5月起,被告人郑某甲与郑某乙共同经营《新斗罗大陆》私服游戏。同年4月起,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涉案游戏私服的维护、更新等技术工作。至案发,共发展私服注册玩家15000余人。
2022年1月20日,区人民法院对郑某甲、朱某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本案的认定标准、罪名适用等问题逐一进行释明,关于郑某乙辩护人提出其并未参与合伙经营的辩解,公诉人对同案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详细讯问,进一步明确同案被告人指证,同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分成比例等客观证据进行驳斥。最终合议庭采纳公诉意见和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郑某乙提出上诉,同年8月上旬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专家点评
陈绍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伴随着互联网流量红利释放,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私服”等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行为屡见不鲜。本案是一起因盗版网络游戏引发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游戏《新斗罗大陆》改编自热播动漫《斗罗大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本案涉案人数众多、团伙式分工作案特点明显,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进行区分量刑,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对此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同时,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履职,提前介入案件侦办,引导公安机关全面侦查取证,对各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进行综合评估,实现了从游戏源代码销售到“私服”运营代理的全链条式打击。检察机关的主动作为、严厉打击传递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侵权知识产权犯罪的强烈信号,有助于敦促企业强化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内控机制,同时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助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入选案件四 非法生产、销售海贼王等动漫玩具侵犯著作权和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侦查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区分局;公诉机关: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二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判机关:一审区人民法院、 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S.H.Figuarts、BANDAI、HATSUNE MIKU、ONE PIECE等注册商标及神龙、海贼王、初音等系列美术产品形象由株式会社万代、株式会社梅格屋、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等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2020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通过互联网巡查发现,一家名为“广州大玩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的店铺,在1688网站、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上涉嫌销售如上假冒注册商标或侵犯著作权的动漫塑胶玩具商品,且销量巨大。2020年8月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在广东惠州、广州、湖南郴州等地展开集中收网行动,摧毁以龚某甲、龚某乙等为首的制售上述仿冒侵权玩具的犯罪团伙。
经查,2014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在未经上述注册商标及著作权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为非法牟利,在广东惠州、安徽六安、湖南郴州陆续开设工厂,招募员工,经制作模具、注塑、喷油、彩绘、装配包装等环节,组织生产上述侵权动漫塑胶玩具,并通过龚某丙(另案处理)开设的广州大玩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好彩玩具有限公司,经线下档口或线上淘宝、拼多多、1688网店等渠道方式销售。
2021年9月7日,黄浦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对龚某甲、龚某乙等十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4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数罪并罚判决对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
被告人龚某乙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王勉青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本案系行为人生产、销售侵害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玩具产品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案件基于玩具类产品具有市场化商品和独创智力成果的双重属性的特点,对侵权玩具分门别类梳理侵权属性:
一是对未贴附他人注册商标,仅侵犯著作权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二是对既符合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的,基于一个行为不能触犯不同罪名的考量,在两个罪名法定刑轻重相当的情况下,“从一重处罚”以侵犯商标犯罪论处;三是对同时具有一和二两类侵权行为的,依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并罚,同时,综合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金额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赔退赃,取得谅解等情节,作出与其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相当的刑罚。由于商标造假经济成本和门槛低,犯罪所得利润高,使得商标类犯罪案件一直占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绝对重要位置。法院根据行为人的责任大小,对侵权行为进行整体评价,交叉适用“从一重处罚”及数罪并罚规则的刑罚适用的理念,通过适当加重刑罚适用程度,使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能够真正得以实现,构建惩治与激励相容的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