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共建 法治杨浦”——“三八”维权月婚调案例分享会活动纪实
2022-03-11今天我是老舅妈 我区“三八”维权月案例调解分享会
近日,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五角场国定一社区举行了“今天我是老舅妈”——我区“三八”维权月案例调解分享会活动,来自社区的40位居民参加了分享会。
先来看下今天的纠纷当事人:
申请人:王阿姨(由志愿者扮演,62岁,系被申请人的前丈母娘)
我女儿三年前离婚,当时约定外孙的抚养权归孩子的爸爸,即被申请人小金,但实际仍由我照顾孩子。小金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但小金屡次拖欠孩子的抚养费,还上门发生争吵。我提出调解申请,要求小金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承诺今后按月给付。
被申请人:小金(由志愿者扮演,34岁,系申请人的前女婿)
我是因女方拒绝我探视孩子,且在孩子面前诋毁我一家,我才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我希望能够保障我每月两次的探望权。
这是一起“抚养费”和“探望权”之争,到场的居民朋友们也踊跃表达了自己的想法。
在社区中发生此类婚姻家庭纠纷的非常多,当下社会离婚率高,再加上只生育一个小孩,离婚时孩子就变成了双方互相伤害的筹码。希望今天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都能以孩子利益为出发点,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孩子的抚养费是为了满足孩子最基本的需求,孩子的父亲如果是真心爱孩子的,就应当支付这笔费用,而不是把抚养的责任都交给女方。
翟孝娅律师(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本起纠纷包括两个争议焦点,一个是离婚后男方虽然拿到了孩子的抚养权,但实际仍由女方抚养。双方自行约定由男方每月给付1500元抚养费,但并没有实际履行。另一个是女方拒绝男方对孩子的探望,导致男方拒绝履行抚养费。那么需要说明的是,探望权的行使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属两个互相独立的法律关系,父母一方拒不协助探望子女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老舅妈”刘桂华(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全国人民调解能手、上海市新老娘舅之星)
对双方矛盾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剖析案情,一方面建议双方换位思考,体会另一方的心理感受,同时指出孩子的母亲也存在缺失,导致矛盾对立。总而言之一切都要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虽然大人之间分手了,但是对于孩子的责任没有解除,不要让孩子去背负双方的怨恨。因此,在本起纠纷中双方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维权。但为避免讼累,双方选择了今天的调解平台,基于双方自愿原则,可以及时、便利地将两个争议焦点一并处理。建议双方对于抚养费的给付、探望权的行使友好协商,达成约定。
调解结果
小金承诺一次性支付未履行的抚养费用,并约定每月15日以转账形式给付1500元的抚养费;王阿姨承诺于每月第一和第三个周六给予小金探望孩子。
陈霞老师(区溪净妇女儿童服务中心、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父母之间互相怨恨会导致孩子产生自卑、易怒等心理问题。此时可以教育孩子通过双手交叉在胸前,轻抱、轻拍自己双侧的肩膀或上臂来拥抱自己、安慰自己,从而帮助孩子稳定情绪,达到内心愉悦平静。
本次分享会案例来源于区婚调委工作实例(当事人均使用化名),分享形式得到了参与群众的积极响应。区婚调委与区三级妇女维权网络联动,在一网通办开辟了“反家庭暴力”求助通道,将“婚前辅导+婚后调适+危机干预”带到社区居民身边。成立至今,窗口已接待937件次,成功调处322件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