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纠纷在前端化解 区人民法院参与调解程序前置试点

2021-10-12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之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调解程序前置试点工作。

  调解等非诉讼解纷方式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等优点,是当事人优先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本次印发的《实施办法》究竟有何亮点呢?一起来看看!

  Q1

  探索调解程序前置坚持的基本原则?

  依法、自愿、诉调衔接、高效便民原则。

  Q2

  实行调解程序前置的纠纷范围?

  家事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

  小额债务纠纷

  消费者权益纠纷

  交通事故纠纷

  劳动纠纷

  其他法律关系简单适宜调解的民商事案件

  Q3

  有哪些不适用调解程序前置规定的纠纷?

  婚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起诉时一方当事人无法联系,必须公告送达的

  起诉时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纠纷已经非诉解纷组织先行调解的,但当事人书面同意由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除外

  其他依照案件性质或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的纠纷

  Q4

  如何进行前置调解?

  对当事人起诉至基层人民法院的符合调解程序前置探索范围内的纠纷,由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人民调解中心)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非诉解纷组织进行前置调解。

  未经前置调解的,由人民法院委派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人民调解中心)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非诉解纷组织进行调解。

  Q5

  若前置调解结束,下一步怎么做?

  前置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员应当予以协助。符合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通过在线司法确认等方式,提高司法确认效率。

  前置调解不成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Q6

  试点工作施行时间?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3月31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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