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服务保障在线新经济发展
2021-04-26日前,区检察院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服务保障在线新经济发展”新闻发会上发布了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知产办”)成立后办理的一批危害“舌尖上的安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此次发布会,还介绍了知产办成立以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色亮点工作情况以及杨浦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大保护”、服务保障在线新经济所采取的措施和机制。现场还邀请了高校科技园代表、人民监督员列席旁听。
2月1日成立后,知产办积极推动建立杨浦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大联盟,辐射全区创业创新主体,着力实现知识产权检察监督专业化、对接司法需求精准化、推动企业合规有效化,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杨浦“四高城区”建设工作为抓手,认真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据悉,知产办成立以来,该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5件46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12件22人,审查起诉案件13件24人。相较于去年同期案件数量上增长5倍,未出现捕后撤案或者判决无罪的情况。
案件特点
涉及罪名呈现全覆盖态势
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类型由以往均为商标类犯罪案件的单一性特点,新增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以及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实现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打击罪名呈“全覆盖”态势。
涉民生领域案件数量大幅攀升
受理侵犯知识产权涉食品、日用品品牌案件数量呈大幅攀升,相关知识产权犯罪逐步向“舌尖上的安全”、在线新经济消费展开侵蚀。
与公安机关同向发力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全链条”,杨浦检察机关主动出击,在办案过程中努力发掘相关监督线索,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支付凭证和销货单据等方式,锁定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上下家”线索,公、检依法履行各项侦查、监督职能,实现刑事打击全链条。
工作亮点
知产办成立近三个月,杨浦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积极探索刑事、民事、行政不同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做优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1.制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方案》,实现知识产权检察监督专业化。方案涉及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职责范围和职能拓展等领域,同时,还将全面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融入方案,细化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着力打造杨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
2.建立检、校、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战略合作模式,对接司法需求精准化。充分发挥区域优质院校、科创园区“双集聚”优势,与高校专家学者订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合作协议》,与四个国家级科技园区订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靶向对接科技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司法需求,形成检、校、园司法保护大格局。
3.以案释法,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推动企业合规有效化。加大办案力度,依法办理了本市首例以微信小程序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并以涉案被侵权单位为重点积极开展保护商业秘密集中宣传活动,同时实地走访辖区内多家重点企业、走进同济大学科技园区作企业合规宣讲,推动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助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织牢知识产权保护防护网。
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起,犯罪嫌疑人喻某某指派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租赁仓库、收购无品牌的橙子,利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褚橙”品牌的商标、防伪标识及包装盒进行包装,然后将假冒的“褚橙”利用在京东、淘宝、拼多多等平台注册的“伦晚旗舰店”“伦晚拼购旗舰店”“禇橙官方店”“伦晚生鲜官方店”等网店,销售至本市杨浦区及全国各地,销售金额达人民币(下同)300万余元。2021年3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喻某某、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2021年3月17日,本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本区首例假冒“褚橙”品牌的案件。杨浦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持续追溯制假、销假的上下游利益链,准确适用法律,为营造重视保障知识产权、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捍卫人民群众卫生健康安全,保持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一)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在侦查阶段,检察官依法对本案进行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取证。本案犯罪嫌疑人喻某某在湖南长沙经营网店,而假冒注册“褚橙”的地点在云南昆明。喻某某辩解其找的都是正规的上家,橙子、商标及包装盒的供货商都说过自己有云南褚氏农业有限公司的授权,并且向其出示过《合作协议》。因正值疫情期间,审查逮捕阶段期限又比较短,公安机关无法前往云南昆明调查取证。为此,检察官提出建议提取喻某某与上家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主观明知上家供应的并非“褚橙”正品,并在完善权利证明、书证物证及电子证据调取固定等关键问题上对侦查人员进行指导,为案件准确定性奠定了基础。
(二)适用认罪认罚、节约司法成本。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喻某某时,其辩解称自己网店销售的都是“禇橙”而非“褚橙”,所以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审查,其网店销售商品名称的确为“褚橙一级果”“褚橙优级果”“褚橙特级果”等。检察官又比对了犯罪嫌疑人仓库内被扣押的物品,商标、包装盒上均为“褚橙”。后检察官通过耐心地释法说理,向喻某某释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打消了其交代不诚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前认罪认罚,为审查起诉阶段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基础,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司法成本。
(三)捣毁产业链条、扩大办案效果。在抓获本案犯罪嫌疑人后,本院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犯罪线索,扩大调查至制假、售假上下游涉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具有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遂建议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本案中向喻某某、唐某某提供假冒“褚橙”品牌标签及包装的唐某某。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9月,卢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其生产加工的假冒“BRITA(碧然德)”品牌的滤芯出售给犯罪嫌疑人王某,销售单价约为6元/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王某明知上述产品系假冒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销售单价约为20元/个。2020年10月29日,民警在浙江省永康市十里牌村团结路1号、通灵路9号处查获王某持有的标有“BRITA(碧然德)”等商标标识的成品滤芯3万余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经审计,代销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2020年9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21年3月25日杨浦检察院以被告人卢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二、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杨浦区检察院通过持续追溯制假、销假的上下游利益链,打击饮水器假滤芯的违法犯罪行为,既重视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又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卫生安全,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各被告人准确适用法律,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切实做到了公平公正、不枉不纵。
(一)强化证据与供述分析,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检察官在淘宝销售记录以及刷单金额无法客观证实被告人王某已销金额的情况下,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分析,针对该案犯罪刷单的特点,根据扣押物品清单、交易记录及司法审计,按照被告人供述的最低销售价计算,以其代销货值作为犯罪金额,证实其犯罪金额已达到金额巨大的标准;对于被告王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供述不一,承办检察官注重策略讯问,利用其供述漏洞,突破王某心理防线,使得王某完全交代犯罪事实,并通过释法说理达到教育目的,最终全案适用认罪认罚,使案件高效高质审结。
(二)精准打击不枉不纵,依法不批准逮捕同案犯。检察官通过审核被告的前科材料并通过讯问,发现被告在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时,其前罪的缓刑未执行完毕,故准确适用数罪并罚;在审查逮捕期间,检察官通过仔细讯问,对于同案犯徐某、应某主观上的辩解进行充分查证,依据徐某、应某的文化水平以及假冒产品的商标系英文字母,并结合二人只是在制假环节中帮忙压膜、包装等部分工序,推断其不具有主观明知性并排除合理怀疑,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并根据现有证据,在审查逮捕阶段不批准逮捕,实现精准打击犯罪,不枉不纵。
(三)积极引导补充侦查,提升审查起诉质效。检察官细致审核证据,制作详细的补侦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有效收集指控犯罪所必需证据,通过积极全面引导证据收集,着力解决取证方向、法律适用等疑难复杂问题,捣毁产业链条、确保打击效果,增强了指控力度,保护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卫生安全。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伙同他人在未经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从犯罪嫌疑人庄某某等客户处接收的订单发送给刘某某(上网追逃),再根据刘某某的安排将发货信息发送给司机、客户,并填写送货单对外销售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知名品牌的月饼等产品。犯罪嫌疑人庄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淘宝网店“香港正品食品”、微商等平台对外销售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品牌的月饼等产品,数额较大。同时民警在仓库当场查获标有“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商标标识的月饼等大量涉案物品。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年9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21年1月15日杨浦检察院以被告人沈某某、庄某某等6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二、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是第一,舌尖品质要兼顾。中秋佳节期间,月饼作为中国传统特色美食,广受群众喜爱。假冒品牌月饼虽然未达到有害人体健康的程度,但其品质、口感与正品月饼相去甚远。时代在变化,舌尖上的品质成为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更高追求。假冒品牌月饼不仅会让消费者产生食品安全方面的顾虑以及品质方面的失落,同时也会对正品品牌声誉造成损害。因此,通过本案打击销售假冒月饼的犯罪分子,通过释案说理,进一步扩大预防违法犯罪效果,筑牢惩治制假售假链条的第一道防线。
(一)准确厘清上下游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结构关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与同案犯庄某某等5人分别从事销售假冒品牌月饼的经营行为,该六人系分级代理商的人员结构,六人之间没有明确分工、亦不分享各自利润,不属于共同犯罪,只是单纯的上下游犯罪,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各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负责。但同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与刘某某(上网追逃)等人在假冒品牌月饼生产链条中有明确分工,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主动关注上游犯罪处理进程并及时沟通。本案六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定我院办理,亦系三分院处理的林某某等5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关联案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与林某某等5人均系刘某某(上网追逃)等人招募的假月饼生产链条端成员。本案初始证据材料中并未涉及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参与生产假冒品牌月饼的事实,仅有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参与销售假冒品牌月饼的相关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生产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因此,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更精准的定罪量刑,及时关注上游犯罪处理进程及结果、跨区院主动沟通、会同公安机关补足相关证据等实为必要。
(三)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办检察官经审阅案件材料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案六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沈某某能够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是在行为性质、案件金额方面做部分辩解,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标准。检察官在办案中注意教育转化,向犯罪嫌疑人充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沈某某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检察官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说明了量刑建议提出的方法及公式。最终,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认同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其中犯罪嫌疑人周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以岳母吴某某(另案处理)的身份证明注册名为“大雷食品店”“小乖乖调料店”的淘宝网店。2018年9月起,徐某某自行采购江苏鑫博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鸡精等作为原料,并从他人处进购假冒“太太乐”“大桥”等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纸箱、封口胶带等,通过称重、分装、塑封等方式冒充“太太乐”“大桥”鸡精调味料等产品在上述网店对外销售。至案发,上述网店对外销售假冒“太太乐”“大桥”等注册商标的调味品共计人民币(下同)100余万元。2020年3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某制售假冒“太太乐”“大桥”鸡精调味料等产品的情况下,仍听从徐某某的安排,进行称重、分装、打包及发货等事宜。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参与上述网店对外销售假冒“太太乐”“大桥”等注册商标的调味品共计60余万元。
2020年6月18日,民警在江苏省响水县小尖镇302县道66号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各品种、不同规格的“太太乐”“大桥”“家楽”调味品、包装袋、纸箱、封口胶带等若干以及封口机、电子秤等物品;同日,在江苏省响水县小尖镇302县道120号查获电脑主机、显示屏、热敏打印机、快递单、收据等物品。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江苏省兴化市高兴东南绕城公路国际商城幸福里A15幢1303室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查获的物品均系假冒“太太乐”“大桥”“家楽”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审计,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000余元。
2020年5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对5.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立案侦查,2020年7月24日,杨浦区检察院对徐某某、赵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2021年1月22日,杨浦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提起公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犯国内外知名调味品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本案涉及分装、称重、包装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常见手法,具有犯罪成本低廉、作案方法便捷等特点,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细致审核在案证据、准确予以定罪量刑,立足案件特性、深挖公益诉讼线索,发挥法律监督职责,规范侦查取证行为。
(一)细致审核在案证据,准确予以定罪量刑。公安机关以徐某某、赵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我院审查逮捕。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徐某某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的假冒“太太乐”“大桥”等注册商标的鸡精调味料系由徐某某自行从他人处进购原料,并伙同赵某某通过称重、分装、塑封的方式予以冒充,因此徐某某、赵某某既有制假行为又有售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时,徐某某、赵某某假冒2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均为15万元以上,系情节特别严重。
(二)立足案件特性,深挖公益诉讼线索。徐某某、赵某某假冒“太太乐”“大桥”等注册商标的鸡精调味料系日常食品,涉及品种及规格众多。承办人根据公安机关拍摄的制假窝点照片发现,生产环境脏乱差,遂要求公安机关对被查扣的涉案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测。经检测,被查扣的太太乐品牌鸡精调味料系不合格产品,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同时,经抽样核实买家购买情况,证实涉案不合格产品流向超市、饭店、食堂等处,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食品安全,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三)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规范取证行为。在审查过程中,承办人发现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用于制造假冒“太太乐”“大桥”等注册商标商品的原材料尚未扣押,可能被再次用于犯罪活动。本院联合公安机关进一步规范侦查取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