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新时代杨浦区教师师德规范》 《杨浦区教师职业规范禁止性规定》的通知
2020-09-10杨浦区教育系统各基层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意见》,区教育工作党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 对 2014 年印发的《杨浦区教师师德规范》和《杨浦区教师职业规范禁止性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下发新修订的《新时代杨浦区教师师德规范》和《杨浦区教师职业规范禁止性规定》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弘扬新时代杨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道德风尚。
附件:1、新时代杨浦区教师师德规范
2、杨浦区教师职业规范禁止性规定
中共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9 月 10 日
附件 1:
新时代杨浦区教师师德规范
师德是立师之本、为师之魂。师德规范是教师的行动指南,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 2014 年印发的《杨浦区教师师德规范》进行修订。
一、坚定理想信念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理想信念、热爱教育事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向人民教育家于漪学习,明确肩负的国家使命和社会责任。以政治素质影响人。
二、陶冶道德情操
坚持为人师表、身正为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道德底线。坚守高尚情操,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言行雅正,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公平诚信,自尊自爱。以高尚人格感染人。
三、夯筑扎实学识
坚持爱岗敬业,静心教书、潜心育人。把握学生成长规律,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善于学习,勇于创新。具备扎实知识功底、过硬教学能力、勤勉教学态度、科学教学方法。以丰富学识引导人。
四、崇尚仁爱之心
坚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关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理解学生情感,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
维护学生权益,帮助学生学会学习,热爱生活,实现自我价值。尊重家长,与家长合作,形成教育合力。以博大胸怀爱护人。
附件 2:
杨浦区教师职业规范禁止性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落实《新时代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区教师管理制度,规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弘扬新时代杨浦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道德风尚,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对《杨浦区教师职业规范禁止性规定(2014 年)》作修订。
第二条 杨浦区教师职业规范禁止性规定如下:
1、严禁出现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严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不得违背杨浦区教师师德规范,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或编造散布不实言论、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不得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和规定,对工作和学生敷衍塞责。不得擅自从事妨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工作。不得出现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言行:幼儿园教师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以不公平不公正的态度对待学生;不得以分数、名次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考试名次。
5、不得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及出现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行。严禁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及对学生进行猥亵和性骚扰。
6、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各类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征订或统一使用市教委规定目录以外的图书报刊、教辅材料。不得擅自向学生及家长收费。不得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课外辅导,或为校外培训机构、他人介绍生源或提供信息。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
7、不得在岗位聘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教研科研、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8、不得用不正当的方式表达诉求、干扰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9、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10、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处理,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