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2019-05-30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语委办: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的要求,切实发挥学校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认识

(一)学校是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阵地。学校是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养国民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增强国民文化自信的重点领域,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定义务,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要求。学校教育教学是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升人力资源素质的主要渠道。学校师生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扎实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切实发挥语言文字事业基础性、全局性作用的关键环节。

(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学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基本内容。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培养要从小抓起,良好的口语、书面语表达水平和语言综合运用能力,是国民综合素质的重要构成要素,在个人成长成才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是强化学生能力培养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坚实基础。学校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对学生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综合素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三)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语言文字事业是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支撑力量,与社会同发展、与时代共进步,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培养及社会辐射作用,将语言文字工作从校园向社会延伸,提高全民尤其是农村地区学生和青壮年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内在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环节。

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打造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示范标杆,培养学生的“一种能力两种意识”。“一种能力”即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两种意识”即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

(二)教师目标。熟悉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普通话水平达标,汉字应用规范、书写优美,具有一定的朗诵水平和书法鉴赏能力,熟练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普遍具有自觉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和自豪感。

(三)学生目标。普通话水平达标,口语表达清晰达意,交流顺畅;掌握相应学段应知应会的汉字和汉语拼音,具有与学段相适应的书面写作能力、朗读水平和书写能力,高校学生应具有一定的书法鉴赏能力;具有对中华优秀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建设。各级各类学校要深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在学校内涵建设和育人目标中明确语言文字工作要求,定位准确,目标明晰,措施到位。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评价体系,相关要求贯穿于学校常规工作和主要环节,常抓不懈,确保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坚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相互促进。各级各类学校要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日常管理,列入科研项目的总体计划,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列入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内容,将学生语文素养的培养融入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活动及校园文化建设中。通过高标准的语言文字工作要求,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提升;通过加强语言文字能力培训,促进整体师资水平的提升;通过增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升。

(三)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各高等学校要对照《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附件1)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建设,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自查,市语委、市教委将于2019年组织开展抽查,未通过(截至2016年底)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学校应继续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修订稿)〉的通知》(沪教委语〔2007〕14号)的要求,于2018年底前完成达标评估。各区教育局、语委办要认真组织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建设,达标建设可以充分结合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教育督导督学、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等工作进行,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制定好的本区实施方案报送至上海市语委办,具体时间节点要求如下:2017年底前,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分别对照《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完成自查;2018年底前,各区在学校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检查;市语委、市教委将于2019年组织开展抽查。

(四)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各区教育督导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按照《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办法》开展督导工作时,要将学校作为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的重点领域,切实按照每5年一轮的频度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确保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达标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高等学校和区教育局负有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语言文字工作。各高等学校和区教育局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主动协调单位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

(六)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区教育局、语委办和高等学校要保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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