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通知

2016-10-09

各中学(含民办、职校):

近期,根据区公安分局反映,部分学校仍未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易制爆危化品管理的要求,对购买的易制爆危化品未到属地派出所备案,违反《条例》第四十一条。为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现通知如下:

各单位接通知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条例》(见附件一)学习,掌握《条例》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六十四条、八十一条、八十四条,突出依法购买、备案、流向登记等环节方面的要求与法律责任。其次,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管理、购买、备案、保管、使用等环节方面的人员责任制。

附件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附件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11125日公告。

附件三:上海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记录(备案)表(样张)


备注:附件一、附件二互联网上可找到。

局综治办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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