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办学督查的通知

2020-04-09

各民办培训机构:

为规范本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7〕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8号)、《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9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决定对本区民办培训机构2019年度办学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在本区领取民非教育办学许可证并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及取得营业执照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二、督查内容

本次督查的主要内容为(具体见附件1):

(一)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相关证照、党组织建设、举办者与出资人、决策机构、行政领导班子、内部管理机构等情况。

(二)教育教学管理,包括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规范招生、广告备案、网站宣传等情况。

(三)财务资产管理,包括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执行、学杂费专户管理等情况。

(四)安全管理与宣传,包括办学场地、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广告宣传等情况。

三、督查方法与时间安排

本次办学情况督查由学校自查与评估机构网络评审、实地评审相结合,由评估机构根据依法办学专项督查指标开展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评估工作。请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提前做好自查工作,按要求准备好佐证材料的电子版,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前与5月20日前以“2019年检+学校名称”为邮件标题发送至pxeduev@163.com,电子材料一经发送,视作经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代表学校的真实情况。

 

附件:杨浦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2019年度依法办学专项督查指标

 

 

杨浦区教育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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