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杨浦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工作意见

2019-02-27

教育系统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民办):

根据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基础教育规范教育收费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法2018【24】号),为全面落实依法治校、治教的工作责任,严格制定和执行各项纪律,现就做好2019年教育行风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贴杨浦“三区一基地”建设和整体教育综合改革的大背景,立足教育“十三五”规划总目标和教育综合改革中心工作,立德树人,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树立良好教育形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助力杨浦教育优质均衡健康和谐发展。

二、目标原则

1.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教育系统内收费及招生、办学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及教育行风建设,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2.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区域统筹,突出校(园)管理职责,加大业务科室指导力度,协同做好规范教育收费和教育行风建设,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3.有序推进。加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监管,根据本市相关规定,推进重点问题专项治理,以点带面,保持常抓的韧劲和长抓的耐心,深入有序推进教育行风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注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1.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外自行招收学生,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英语星级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选拔和录取学生的依据。

民办中小学招生不得与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得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不得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民办中小学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

严禁普通高中在招生计划外招生,要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要求注册收费。严禁普通高中未经审批程序,私自开设国际课程班,公办普通高中开设国际课程班不得另行收费,不得从举办的国际课程班中牟利。

2.规范中小学办学和办班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擅自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成绩分班。

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3.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语文、数学、外语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相关培训(教学)活动,其所选用教材应当遵守合法性、合规性等承诺,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应当遵守本市有关民办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制定收退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4.其他办学行为

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各校应引导教师针对教学目标和学生学习情况,精心设计适量练习,切实发挥练习对教学的诊断反馈功能,避免用课外教辅材料代替作业,切实增效减负,提高教学有效性。严禁为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以外的资料,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荐、推销(或变相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及家长购买教辅材料提供服务。未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但确属中小学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材料,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免费提供,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严格执行中央教育民生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对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要求,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及各类奖助学金为重点,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确保中央重大教育民生工程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严格规范场地租赁。严禁中小学校向社会办学机构提供场所和设施举办针对中小学生的各类有偿培训班。

(二)注重流程,规范收费行为

1.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各中小学(幼儿园)应严格落实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超文件目录设置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和本市已明令禁止收费的项目列为代办学生(幼儿)服务性收费项目。

2.明确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

各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流程实施。

3.完善代办服务性收费公示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应主动在学校校园网、公示栏内公示实际执收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幼儿园公示的体检费还需标明体检具体项目。收取代办服务费时,应事先书面征求学生(幼儿)家长意见,并明确告知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由其自愿选择,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未经告知,一律不得收费。

4. 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的票据使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按公示项目和标准收取,使用规定的票据,据实结算,在学期结束时向学生(幼儿)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纳入学校账务处理,不得由供应商直接收取费用。

5.规范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每年度市财政、发改(物价)等行政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涉及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中小学(幼儿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6.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费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调整学费,要以办学成本为依据,兼顾办学规模、办学质量和市场需求,做好成本核算,经区教育、发改(物价)等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收取,获批当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收取学费之外的择校费、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

7.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涉外办学及收费行为。公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招生、收费等问题,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37号)要求予以规范和执行。普通高中开设国际课程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学校严禁招生。

8.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出国(境)合作教学交流以及夏(冬)令营等活动,应在告知学生家长收费标准和活动内容后,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参加,学校不得从中营利。带队老师和教师所需费用不得从承办业务的单位和中介机构给予的返还、回扣中开支。

(三)注重言行,规范从教行为

1.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 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穿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不断完善教师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2.各类学校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开展廉洁从教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干部教师坚决抵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或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务(称)评审、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对师德败坏行为实行“零容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一起。

严禁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参与有偿补课,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85号)等规定,学校要认真落实教师管理,校领导带头遵守相关规定,不出席或参与培训机构组织的招生咨询会等,要引导广大教师将主要精力放在教书育人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根据市教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区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区、校两级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逐步形成人人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局政风行风建设办公室继续发挥对教育行风的建设指导、协调、督办功能,不断深化局各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教育行风建设的工作模式。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明确为本单位行风建设第一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把教育行风建设各项政策规定层层落实到每位教师。

(二)加强监督,完善指导

针对市教委2018年行风建设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切实整改落实到位;继续做好规范教育收费自查和抽查工作,适当增加对民办学校抽查比例,发挥好区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对全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的作用,保证教育收费工作顺利推进;持续推进“一员一网一评一报一诺”的工作机制,完成2019年教育政风行风监督员续聘工作,确保监督员队伍的稳定,有效发挥监督员“逐木鸟”和“宣传员”的作用;做好招生季节面向社区的教育咨询便民服务活动,组织好网上满意度测评,定期发布教育政风行风工作信息及信访调查受理情况报告,及时回应百姓诉求,切实保障和尊重百姓的参与权、知情权。

(三)建章立制,提升成效

对照《关于杨浦区教育系统教育管理和行风建设工作相关规定摘编》相关要求,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明确行风建设规则底线。

各单位要党政协同,共同承担规范教育收费和行风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承诺制度、公示制度等,关注制度的规范性,并形成制度文本。规范操作流程,关注制度的可操作性,避免出现制度和执行不一致的情况。做好规范教育收费的资料收集与档案整理,并按学期装订成册。

继续开展学校规范教育收费承诺书签订工作,进一步增强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规则意识。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补充修订本区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承诺书,各单位要组织教师加强对新的职业准则的学习,每一位教师对照《准则》逐项开展自查,人人签订师德承诺书,明晰职业道德的准则和底线。

(四)严格问责,健全考核

将查信办案作为监督问责的主要抓手之一,既抓问题受理,也抓问题处理,更抓源头治理,充分发挥信访研判平台的作用,定期对信访情况分析研究,坚决做到有信必查,查信必严,违纪必究。关注网络与新媒体涉及区域政风行风的相关信息,及时查实回应,并做好后续教育和处置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教育引导教师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和问责。坚持将行风建设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对问题严重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

 

附:杨浦区教育系统规范教育收费承诺书

 

 

2019年2月18日

 

 

附件:

杨浦区教育系统规范教育收费承诺书

 

为加快实现杨浦“三区一基地”建设及整体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我系统就2019年规范教育收费承诺如下:

1、严格执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教育收费规定及文件,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2、严格执行各学段(含民办)学生代办服务性项目收费政策规定,不擅立收费项目,不从中牟取任何利益,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代办服务性收费。

3、严禁学校进行收费补课,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在中小学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有偿培训。

4、严禁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捐资助学款(物)。

5、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公开招生事项。

6、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严禁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的有偿补课;严禁学校或教师个人向学生推荐、征订或统一使用市教委规定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或书籍;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方式接受学生、家长给予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实物消费以及旅游、娱乐等服务消费等

7、坚决查处其他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对教育行风建设产生恶劣影响的违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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