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工作意见

2018-02-02


杨教〔201811






教育系统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民办):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校、治教的工作责任,严格制定和执行各项纪律,现就做好2018年我区教育行风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贴杨浦“三区一基地”建设和整体教育综合改革的大背景,立足教育“十三五”规划总目标,以工作机制长效化、宣传服务常态化、群众评议公开化、问题查纠经常化为抓手,积极推进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二、目标任务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原则,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不断深化教育系统行风建设长效机制。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为重点,以规范收费和办学行为为根本,不断增强学校抓行风建设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学校行风建设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行风建设的满意度。

三、工作内容

按照“依法办学,从严治教”的要求,着力做好三个规范:

(一)注重言行,规范从教行为 

严格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进一步强化师德宣传和教育,倡导良好的师生关系,把落实“禁补令”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教育行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学校应采取不同措施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监督,把落实“禁补令”作为教师(校长)聘用、晋升、评优评先的必要条件。对于违反“禁补令”的在职教师,特别是特级教师、高级教师,视情节轻重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降低职级、行政处分等处理。

各类学校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开展廉洁从教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干部教师坚决抵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或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严禁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参与有偿补课,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85号)等规定,学校要认真落实教师管理,引导广大教师将主要精力放在教书育人上,提倡教师为学习困难学生义务辅导,严禁教师对学生有挖苦、讽刺、辱骂等语言伤害行为和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要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务(称)评审、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对师德败坏行为实行“零容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一起。

(二)关注流程,规范收费行为

严查补课乱收费行为。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教育收费政策,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包括要求学生到指定单位缴纳)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款等,严禁擅自指定、变更教育收费项目。

严格落实各项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严禁将组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带队教师费用以免费的形式变相转嫁给学生。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和本市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 售商业保险。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除市教委规定的伙食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要严格执行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要求,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收费的管理,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幼儿园)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涉外办学及收费行为。普通高中开设国际课程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学校严禁招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公办普通高中开设国际课程班不得另行收费,不得从举办的国际课程班中营利。公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招生、收费等问题,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37号)要求予以规范和执行。

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出国(境)合作教学交流以及夏(冬)令营等活动,应在告知学生家长收费和活动内容后,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参加,学校不得营利。带队老师和教师所需费用不得从承办业务的单位和中介机构中列支。

(三)关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严格依法办学。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鼓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通过行业组织构建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建立行业内部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要引导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贯彻落实“禁补令”规定,共同承诺不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并将其列入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检查的重要内容。

严格规范场地租赁。严禁中小学校向社会办学机构提供场所和设施举办针对中小学生的各类有偿培训班。

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选拔和录用学生的依据。同时严禁初中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得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得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严禁民办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

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严禁普通高中在招生计划外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自费生、特长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严禁以民办学校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要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要求注册收费。

严格规范各类竞赛活动。严禁学校统一组织学生报名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类竞赛活动,严禁学校举办或参与组织、宣传无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颁发竞赛许可证的任何区域性学科类竞赛活动,以及全市性体育、艺术、科普类比赛。

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各校应引导教师针对教学目标和学生学习情况,精心设计适量练习,切实发挥练习对教学的诊断反馈功能,避免用课外教辅材料代替作业,切实增效减负,提高教学有效性。严禁为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以外的资料,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荐、推销(或变相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及家长购买教辅材料提供服务。未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但确属中小学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材料,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免费提供,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进一步规范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的各类合同。学校应依据家委会意见明确收费标准,选择的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应避免产生变相损害学生权益的内容。学校作为合同签订方要仔细分析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细节,切实保障好学生和学校的权益。

严格执行中央教育民生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对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要求,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及各类奖助学金为重点,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确保中央重大教育民生工程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明确各单位主官为本单位行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建立本单位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努力做到责任分解到位、人人参与到位,形成上下重视、齐抓共管的合力。局政风行风建设办公室继续发挥对教育行风的建设指导、协调、督办功能,不断完善纪检室同业务科室协同推进教育行风建设的工作模式。

(二)加强监督指导

继续做好每年开学时规范教育收费自查和抽查工作,发挥好区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对全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的作用,保证教育收费工作顺利推进;完善社会评价政风行风的监督机制,坚持开门办学,自觉接受政风行风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做好每年招生季节面向社区的教育咨询便民服务活动,组织好网上满意度测评,定期发布教育政风行风工作信息,切实保障和尊重百姓的参与权、知情权。

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基层单位加强对各类合同的审查,如食堂合同、校服合同等有关细节问题的约定,注重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利益,注重对具体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守好行风建设底线。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食堂运作的监管,各基层单位要做好食堂每日出、入库清点、登记工作,如实填写库存食品领用日报表,维护好师生权益,确保师生用餐质量。

(三)完善教育管理

做好新任干部的廉政谈话,将依法办学,行风建设的要求贯穿其中,确保新任干部人员到岗,思想到位、责任到位。以本系统制度梳理、修订和完善工作为契机,学好、用好行风建设相关制度,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明确行风建设规则底线。

继续开展学校规范教育收费承诺书签订工作,进一步增强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规则意识,切实提高学校行风建设成效。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承诺签订工作纳入常规工作之一,时时提醒教师牢记要求,不踏红线。

根据需要进一步梳理相关制度规定,不断完善和补充目前制度汇编,为学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供更及时、更准确的依据。

(四)严格问责考核

将查信办案作为监督问责的主要抓手之一,既抓问题受理,也抓问题处理,更抓源头治理,充分发挥信访研判平台的作用,定期对信访情况分析研究,坚决做到有信必查,查信必严,违纪必究。

及时关注网络与新媒体涉及区域政风行风的相关信息,并按照程序查实并予以及时回应,做好后续教育和处理工作。对存在违规收费的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给予学校和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外,继续执行“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先进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综合先进和示范性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

 

 

附:杨浦区教育系统规范教育收费承诺书

 

 

2018年1月30日

 

 

附件:

杨浦区教育系统规范教育收费承诺书

 

根据上海要在全国率先建成教育收费规范城市、加快杨浦三区一基地建设及整体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我系统就2018年规范教育收费承诺如下:

1、严格执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教育收费规定及文件,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2、严格执行各学段(含民办)学生代办服务性项目收费政策规定,不擅立收费项目,不从中牟取任何利益,不强制或变相强制代办服务性收费。

3、严禁学校进行收费补课,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在中小学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有偿培训。

4、严禁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捐资助学款(物)。

5、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公开招生事项。

6、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严禁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的有偿补课;严禁学校或教师个人向学生推荐、征订或统一使用市教委规定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或书籍;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方式接受学生、家长给予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实物消费以及旅游、娱乐等服务消费等

7、坚决查处其他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对教育行风建设产生恶劣影响的违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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