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
2024-04-01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
沪0110环催告〔2024〕3号
当事人:上海金钻汽车美容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93E77T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内江路9号7幢101、102、103、104、106、107、108、二层、三层
投资人:刘金珠
2023年5月16日,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内江路30号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从事汽车维修保养服务,经营正常,现场有危险废物存放点一个,存放点放置有废矿物油、废机滤、废机油桶。存放点为开放空间,仅有遮雨棚和地面有水泥硬化,无防漏、防渗措施。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0110环罚〔2023〕13号),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你单位于2023年9月20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至今未履行该决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法制科提出进行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卿
电 话:021-25032034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惠民路800号2号楼11层1101室
邮 编:200083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