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
2024-03-13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
沪0110环催告〔2024〕1号
当事人:王纯(系上海市杨浦区纯骏汽车服务部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xxxxxx3512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665号底层-2
2023年5月8日,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665号底层-2的上海市杨浦区纯骏汽车服务部进行检查。经查,上海市杨浦区纯骏汽车服务部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0110MA1KPN217T),经营者为王纯(你本人),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生产经营正常。现场有废机油共约60公斤,存放于3个25升塑料桶中,废机油桶存放于店内南侧墙边;有废机滤10个,存放于塑料桶中。危险废物存放场所无三防措施。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于 2023年8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0110环罚〔2023〕11号),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至今未履行该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卿
电 话:25032034
地 址:惠民路800号1101室,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法制科
邮 编:200090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