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20-08-27

区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规范新形势下的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档案局转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20〕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准确把握,认真学习《通知》内容要求

    会计凭证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直接依据,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引导从业人员正确理解《通知》精神,全面掌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关于电子会计档案生成、管理等有关要求。

    二、贯彻落实,加快提升电子会计凭证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加强单位信息化建设,及时升级会计核算系统,实施并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确保单位对电子会计凭证的利用、保管等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提升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20〕33号)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档案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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