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解答】政府会计实务解答(十二)
2020-07-09
上海市财政局【解答】政府会计实务解答(十二)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市财政局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切实了解单位在落实新准则制度过程中遇到的实务操作问题,积极做好政策解答、业务指导等工作。我们针对实务操作中的有关问题陆续发布相关实务解答(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欢迎大家提出问题、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问:对于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如何确定其会计确认主体?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对于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区分以下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会计确认主体。
(1)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但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
按规定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如仅持有资产的产权证等),但是具体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作为会计确认主体,对该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2)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维护、改造,但由多个部门共同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多个部门共同占用、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且该项固定资产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维护、改造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作为确认主体,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3)固定资产的产权管理和占有使用属于同一部门内部的不同单位
同一部门内部所属单位共同占用、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或者所属事业单位占用、使用部门本级拥有产权的固定资产的,按照本部门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也就是说,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会计确认主体。
问:对于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但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对于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但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2019年1月1日前相关部门未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规定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在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固定资产已经在其统一管理的部门入账,占有使用部门未入账的账务处理:
●负责资产统一管理的部门
财务会计:
借: | 累计盈余 |
_ |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的折旧金额) |
_ | 贷:固定资产(账面余额) |
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占有、使用资产的部门
财务会计:
借: | 固定资产(统一管理部门记录的账面余额) | |
_ |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统一管理部门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的折旧金额) | |
_ |
_ | 累计盈余 |
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二是固定资产尚未登记入账的,应当由占有、使用该项资产的部门按照盘盈资产进行处理,具体账务处理参照财政部已经印发的相关衔接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规定进行新旧制度衔接时,相关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在新旧制度衔接中,如涉及资产产权变更或实物资产划拨等事项,相关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问:对于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但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2019年12月31日前相关部门仍未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对于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但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2019年12月31日前相关部门仍未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规定,应当作为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是固定资产已经在其统一管理的部门入账,相关部门的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负责资产统一管理的部门
财务会计:
借: | 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
_ |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已经计提的折旧金额) |
_ | 贷:固定资产(账面余额) |
借: | 累计盈余 |
_ | 贷: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
冲减2020年已计提折旧:
借: |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2020年已计提折旧金额) |
_ | 贷:相关费用科目 |
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占有、使用资产的部门
财务会计:
借: | 固定资产(统一管理部门记录的账面余额) | |
_ |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截止2019年12月31日在统一管理部门已经计提的折旧金额) | |
_ |
_ | 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
借: | 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
_ | 贷:累计盈余 |
补提2020年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借: | 相关费用科目(统一管理部门2020年已计提折旧金额) |
_ |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
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占有、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后,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尚可使用的年限对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
二是固定资产尚未登记入账的,应当由占有、使用该项资产的部门按照盘盈资产进行处理,具体账务处理可参照《政府会计实务解答(十一)》第1问。
问: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利息收入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目前由部门和单位自行管理的收入,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实务中,不少单位反映,对于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利息收入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存在疑问。有的单位认为,实有资金账户的利息收入属于财政资金的利息收入,应当作为“八项收入”上缴国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因此,实有资金账户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上缴国库,关键是看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性质是否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对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利息,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