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解答】政府会计实务解答(七)

2020-04-09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市财政局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切实了解单位在落实新准则制度过程中遇到的实务操作问题,积极做好政策解答、业务指导等工作。我们针对实务操作中的有关问题陆续发布相关实务解答(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欢迎大家提出问题、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问:如何规范、准确地使用“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答:“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财政拨款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从同级财政以外的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另一类是从上级或下级政府(包括政府财政和政府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款。

单位取得来自政府部门的各类财政款时,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基础上,应当根据资金来源、资金性质判断应当使用的会计科目。现以事业单位为例作具体分析:

4.9 上海市财政局【解答】政府会计实务解答(七)图片.jpg

需要说明的是,“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使用还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与“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事业收入”科目之间核算范围的差异。 

“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单位收到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的暂付款项,由于该款项不属于当期的预算拨款,因此,不应确认为财政拨款收入,而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单位收到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采用实拨资金方式通过本单位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由于该款项不属于本单位预算收入,因此,不能确认为财政拨款收入,而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事业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其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但包括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以及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收到的来自非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款。

2.“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和“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确认条件和确认时点的差异。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属于财务会计下的收入类科目,按权责发生制基础进行核算,应当在收入实现时(即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属于预算会计下的预算收入类科目,按收付实现制基础进行核算,应当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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