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19-07-18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公告
汪酉韧:
本市伟德路10弄2号202室房屋南侧搭建的简易结构建筑物,属于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违法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你是伟德路10弄2号202室的房屋权利人,且涉案建筑物依附于该房屋,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现因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杨府强拆决字〔2018〕第10907-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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