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

2019-02-2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公告

汪酉韧:

本市伟德路10弄2号202室房屋南侧搭建的简易结构建筑物,属于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违法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你是伟德路10弄2号202室的房屋权利人,且涉案建筑物依附于该房屋,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现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沪杨府限拆催字〔2018〕第10907-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对催告内容,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你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上海市杨浦区政旦东路4号杨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五角场街道中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附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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