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

2019-01-17

杨浦区人民政府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

 沪杨府限拆催字〔2018〕第04713号

 

张小苹:                                   

经查,本市周家嘴路1299弄43号2103室(复式)一层东侧平台的南侧和二层东侧的南侧被封闭,封闭搭建的两层墙体均为砖混结构,墙体的下方高约1.03米,宽约1.19米,墙体上方设置有窗,上下两层封闭的空间均为约3.49平方米。在调查中,你称该上下两层墙体中的窗是你于2005年买入该房产(二手房)时安装的,并在其中一层安装了水斗使用,二层安装了拖把池使用。

另查明,你为上述不动产的权利人,并实际占有、使用上述两层的封闭空间。

上述封闭两层平台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于2018年7月21日依法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杨城管责限拆决字〔2018〕第04713号)并于2018年7月27日发布公告。

因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上述违法建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催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对上述催告,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你们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2299号杨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江浦路街道中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文、郭宁     联系电话:55966842

 

杨浦区人民政府  

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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