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

2019-01-08

杨浦区人民政府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

 沪杨府限拆催字〔2018〕第04707号

 

徐浩、卫菊:                                    

经查,本市周家嘴路1299弄43号103室(复式)一层东侧平台南侧和二层东侧平台南侧均被封闭,封闭搭建的两层墙体均为砖混结构,墙体上方设置有窗。

该擅自搭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你们为本市周家嘴路1299弄43号103室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并实际占有上述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于2018年7月9日依法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杨城管责限拆决字〔2018〕第04707号)并于2018年7月27日发布公告。

因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上述违法建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催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对上述催告,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你们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2299号杨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江浦路街道中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文、郭宁     联系电话:55966842

 

杨浦区人民政府  

一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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