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违法建筑告知书》

2018-12-04

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告

 

蒋国莉、杨显成:

本机关调查的本市国年路65弄19号103室房屋南侧庭院涉嫌违法建设一案。经查,本市国年路65弄19号103室房屋南侧庭院内有一间一层混合结构建筑物。经询问现房屋产权人林昊明,其称该建筑物不是她搭建的,其母亲贺玲琍2004年购入该处房屋后只做了装修,她于2008年继承该房屋,2017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对该处搭建的建筑物未作处理。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蒋国莉系该处房屋原权利人。根据上海市住房调配通知单显示,该房屋于1990年11月1日起租,蒋国莉、杨显成、杨凯、姚文兰为配房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你们称该处建筑物是你们于1990年入住后不久搭建的。

因该处建筑物是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违法建筑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们对上述告知内容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市政旦东路4号杨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五角场街道中队进行陈述、申辩,如有证据证明上述搭建不是违法建筑或不是你们搭建的,也可以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联系人:王国强、张继伟      联系电话:55661061

                           

 

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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