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定标准考评说明
2018-02-221.本评定标准适用于本市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数额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界定范围的生产型和经营服务型小企业,根据《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达标申请、外部评审(对涉及矿山、危化品、建筑、电力、港口等行业领域的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2.本标准共有13项一级要素、33项二级要素。
3.小企业及评审组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在自评∕评审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
5. 本评定标准共计100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6. 本市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为大于或等于75分,且该小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7.本市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证书等按照《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一级要素 |
二级 要素 |
企业达标标准 |
标准分值 |
评分方式 |
自评/评审 描 述 |
实际得分 |
一、目标 |
1.1目标 |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并制定考核办法 |
0.5 |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不得分; 无考核办法的,不得分; 缺一个部门或岗位目标责任和考核方法的,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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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指标实施情况保存有关记录资料 |
0.5 |
无安全目标实施情况的记录的,不得分; 记录资料不齐全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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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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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
2.1组织机构和职责 |
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半年应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1 |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 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每人扣0.2分;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 未落实上次会议要求的或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0.2分;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 没有履行主要职责的,每缺一项,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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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
0.5 |
未开展安全责任逐级签约的,或未开展员工安全承诺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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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0.5 |
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未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的,不得分; 未参加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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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
1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 虽有制度但没有执行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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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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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投入 |
3.1安全生产投入 |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投入的主要方面包括: (1)设备安全设施及维修保养; (2)更新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3)通风、降噪、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 (4)劳动防护用品; (5)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治理; (6)应急救援器材、应急演练; (7)宣传教育培训; (8)安全标志及标识; (9)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
4 |
未按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的,(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照1%,平均逐月提取。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不得分; 应该投入资金的项目未投的, 每项扣0.5分; 投入资金不足的,每项扣0.2分: 投入资金未用于该10个方面的,每项扣0.1分: 未建立费用台账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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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员工工伤时的救治费用 |
1 |
未缴纳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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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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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
每年一次识别、获取、更新适用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 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
2 |
未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清单存在未及时更新的法律法规,每个扣0.1分; 未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每缺少一人,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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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规章制度 |
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与治理);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5)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6) 生产设备设施验收和报废管理; (7) 施工、检修和作业安全管理; (8)危险物品管理; (9)相关方人员管理; (10)职业健康管理; (11)防护用品管理; (12)消防安全管理; (13)应急和事故管理 |
3 |
应建的制度每缺一项,扣0.2分; 执行记录每缺一项的,扣0.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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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操作规程 |
建立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培训,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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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建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不得分; 操作规程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每个扣0.1分; 未对员工培训的每缺一人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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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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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培训 |
5.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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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培训: (1)新进从业人员; (2)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企业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6 |
主要负责人未持证上岗的,扣1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一人次扣0.5分; 未对新进从业人员进行相关(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每一人次扣0.4分; 未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关(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每一人次扣0.4分;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一人次扣0.2分; 无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的,扣1分; 发现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含证书过期)人员上岗作业的,本项不得分; 缺少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0.4分;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出示操作证的,每人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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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相关方人员教育培训 |
对相关方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现场的,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作业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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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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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进入现场(作业)的,每人次扣0.2分; 教育培训告知内容缺少本企业风险特性的,扣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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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安全宣传教育建设 |
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
1 |
未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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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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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设备设施 |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
所有设备设施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包括区域内的建构筑物防雷设施、压力表与安全阀、金属切削设备、冲剪压机械、砂轮机、电焊机、压力容器、锅炉与辅机、起重机械、木工机械、工业气瓶、工业管道、工业梯台、厂(场)内机动车辆、电梯、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炊事机械、其他机械、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电源插座安装、低压电气临时线路、低压固定线路等,详细规范要求和评分方式见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细则附件1);变更公共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
18 |
扣分方式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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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4 |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实施“三同时”审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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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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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能提供设备设施台帐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
6 |
无管理制度文本,扣1分; 无实施记录的扣0.5分; 无设备台帐扣1分;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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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拆除 |
按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到货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报废和拆除生产设备设施按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安全 |
2 |
发现一台设备无验收手续,扣0.4分; 报废和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前,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每台套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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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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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业安全 |
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
对经营场所或生产场所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
2 |
未对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不得分; 无相应控制措施的,每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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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对“三违”行为的管理制度,明确监管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 |
2 |
未建立反“三违”管理制度,不得分; 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不明确的,一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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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道、人行道、疏散通道等符合标准,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安全标识、安全行为提示明显清晰 |
1.5 |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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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等: (1)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 有限空间内作业; (3) 临时用电作业; (4) 高处作业; (5) 其他危险作业 |
2 |
未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扣1分; 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扣0.5分; 现场发现违反规定实施作业的,一起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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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作业行为管理 |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3 |
生产现场发现一起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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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质场所或设施处进行作业时,按有关规定设置监护人、配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1.5 |
发现一处不按规定执行,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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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2 |
无发放标准,不得分; 未及时发放,不得分; 发放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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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警示标志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GB2894)、《安全色》(GB2893)等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
2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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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和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
2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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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相关方管理 |
根据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项目承包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
3 |
未建立管理制度,扣1分; 有制度,未有效实施,扣0.5分; 发现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不得分; 无安全协议,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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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变更 |
设备设施、人员、工艺、机构、作业环境、作业方式变更时,有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 |
1 |
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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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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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隐患排查和治理 |
8.1 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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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或人员 |
1 |
未明确责任部门或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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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下列各种情况时应当进行隐患排查,排查前要制定相关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隐患分析,按照规定分级,并登记建档:(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
1 |
发生相关各种变化后未及时组织隐患排查的,每次扣0.2分; 每漏查一个隐患,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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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等 |
1 |
检查表中隐患排查范围每缺少一类,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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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每月至少一次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
1.5 |
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的,不得分; 有检查无记录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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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隐患治理 |
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应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
1.5 |
对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治理的,不得分; 未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采取确保安全措施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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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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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危险源监控 |
9.1辨识与登记 |
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部位、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源辨识;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
1 |
未进行辨识的,不得分; 进行辨识,无台帐登记的不得分; 辨识缺项的,每缺一项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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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监控与管理 |
依法对确认的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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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监控措施的,不得分; 监控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全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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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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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职业健康 |
10.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根据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台帐记录(详见附件2) |
1 |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每缺一项的,扣0.1分; 台帐记录每缺少一项的,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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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职业病危害申报 |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变更申报(详见附件2) |
1 |
未申报的,不得分; 有变更未变更申报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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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 |
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详见附件2) |
1 |
未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不得分; 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有缺陷的,扣0.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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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
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详见附件2) |
1 |
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评价的,不得分; 检测、评价结果未向从业人员公布的,扣0.2分; 未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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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职业病危害告知与健康监护 |
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可补充写明职业病危害、后果和预防方法,并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安排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的一人一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的内容详见附件2) |
2 |
该项内容不完整的,扣0.2分; 无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不得分; 从业人员对职业病危害不清楚的,每人次扣0.3分; 职业健康检查缺一人;扣0.3分; 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不得分;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缺一人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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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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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应急救援 |
11.1应急机构和人员 |
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公布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 |
0.5 |
未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 未公布负责人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不得分; 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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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应急预案 |
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凡具有火灾、爆炸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风险的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
0.5 |
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 应制定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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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0.5 |
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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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
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经营场所或生产场所设应急照明的,状态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
0.5 |
未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得分;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 有一处不完好的,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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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应急演练 |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对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完善 |
0.5 |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 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次扣0.2分; 演练后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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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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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
12.1事故报告 |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
1 |
未到现场组织抢救的,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得分; 未妥善保护证据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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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联系方式,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在三十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
1 |
未公布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联系方式的,不得分; 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 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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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
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一般事故”以下的,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
1.5 |
“一般事故”及以上未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不得分; “一般事故”以下未按“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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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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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
13.1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评定;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
2 |
评定周期大于一年的,不得分; 无评定报告的,不得分; 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0.5分;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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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小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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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总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