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安全生产情况证明告知
2018-08-01生产经营单位在经济活动、项目招投标、资质(格)评审、评比表彰等方面需要安监部门出具安全生产情况证明(盖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需出具证明(盖章)的理由或者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相关负责人(主要领导、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复印件
4、企业安全管理组织和机构设置情况(达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复印件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复印件
6、需出具证明时间段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自评报告
7、本机关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及复印件均需由生产经营单位盖章确认
在上述材料完整提交和本机关所掌握的生产经营单位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下,本机关办理证明手续。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
下午1时30分(夏令2时)至5时30分
受理地址:1、平凉路700号5楼 2、惠民路800号1304室
联系电话:55218371 25032881
【请下载并填写以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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