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

2019-12-27

主管部门市人社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12月23日修订);
《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沪劳保就发〔2004〕5号);
《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7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7号);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关于来沪从业人员失业登记的操作意见》(沪就办〔2008〕24号)。

申办条件
本市户籍: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非本市户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非本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失业后可以进行失业登记。上述非本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是指在本市稳定居住和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外地城镇户籍人员。具体是指:
1、在本市就业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就业登记信息,且当前未就业;
2、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3、非本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的户籍类别,按照其在本市就业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信息确定。来沪人员对其户籍类别有异议的,可以其户口簿所记载的户籍类别信息作为证明依据。

申请材料
本市户籍:
1、身份证原件;
2、户籍证明原件;
3、《失业登记表》原件;
4、《就业创业证》(或《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非本市户籍: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上海市居住证原件;
3、户口簿(载有户籍类型页面的复印件);
4、《来沪人员失业登记表》原件;
5、《就业创业证》原件。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本市户籍:
劳动者到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指导个人填写《失业登记表》,并在系统内做好失业登记操作,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日期。
非本市户籍:
来沪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

收费标准
免费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您也可以通过“市民云”APP出示电子证照,替代身份证和居住证的验证。谢谢配合!

信息来源:上海社区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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