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睦邻•法治】姐妹们,让我们一起对家暴说“NO”

2019-03-13

传统观念中,许多女性认为遭受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女性受害者在遭受家暴后不敢吭声,选择隐忍。女性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家暴的侵害?“三八”妇女节之际,特别分享一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支招女性正确维权。

案情简介

某日,夏女士找到社区法治专员寻求帮助。夏女士和丈夫结婚10多年,有一个孩子,丈夫长期使用暴力虐待她和孩子。且丈夫无正当工作,常夜不归宿,染有赌博、酗酒、嫖娼等恶习,稍不顺心就打骂她和孩子。但每次事后,丈夫又都会下跪认错,表示自己还爱这个家,哭着希望能够给他机会。夏女士看在孩子的份上,隐忍多年,一直没有离婚。不仅如此,丈夫还常向亲戚朋友借钱去花天酒地。亲戚朋友多次出面劝解丈夫,但效果甚微。来此前一天,夏女士又遭到了丈夫的殴打,双臂上可见多处严重淤青。

法治专员告知夏女士,其丈夫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反家庭暴力法》。夏女士可以请求调委会出面调解,若调解无效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因其丈夫有暴力行为,法院会准予离婚。夏女士也可以向110报警要求验伤,验伤结果若是轻微伤以上的,其丈夫行为就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夏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至于夏女士丈夫借款问题,若借款金额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她也不用对男方欠下的债务承担责任。

随后调解员和法治专员前往夏女士家中与其丈夫进行面对面调解。通过调解,男方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会对妻子实暴,在以后生活中和睦相处,珍惜家庭。街道调委会将继续追踪该事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46条: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其中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的,应该准予离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社区法治专员点评

如果在生活中遭遇同夏女士一样的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首先,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寻求帮助。同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另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后,要固定遭遇家暴的证据,为后期离婚诉讼做准备。

法治专员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反家庭暴力法》是家暴受害者的一把利剑,应勇敢将剑挥舞起来,提高自身安全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畏家暴,勇敢说“No”!

司法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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