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招牌汉字使用,平凉城管在行动

2019-02-02

       说起来很多人并不知晓,上海市城管执法领域涵盖“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这一项。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11条第1款第五项、第六项: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第15条第2款: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

       2019年1月下旬,根据语委办的现场检查,发现平凉辖区内多处大型店招店牌不符合语言文字相关规定。为此平凉中队组织了整治小组,开展专项整治。

       整治小组现场查看,拍照取证,并约谈店铺负责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店铺限期予以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截止1月25日,共查处4家不规范使用汉字的大型广告店招,所有店家都实施了整改。

       今后,中队将继续根据上级职能部门的要求,将辖区的内的店招店牌、广告语言文字规范化检查及日常的执法巡查,担当起维护城市语言文字规范的“啄木鸟”,有效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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