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扫黑除恶弘扬社会正气

2019-04-16

  为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深入开展,长白新村司法所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严格履职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一、全面动员布置

  组织召开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居委调解主任、社区法治专员工作布置会,传达贯彻市、区、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推进。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学习,完成《知识问卷调查》。

  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管理台账》。

  广泛宣传发动

  在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举报建议箱,公布举报电话,在居民聚集处张贴横幅标语海报,悬挂宣传条幅。

  充分利用LED电子屏、广告专栏滚动播放精短简练、通俗易懂的宣传标语300多条。

  组织各社区法治专员统一开展扫黑除恶讲座,围绕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形势、政策及法律界定等内容进行讲解。

  二、加强“两类人员”管控

  每季度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扫黑除恶专题教育,通过单独走访谈话、发送扫黑除恶宣传短信,签署《扫黑除恶承诺书》等方式,印发《给社区服刑人员的一封信》等方式,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对十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进行自查,鼓励社区服刑人员主动提供线索,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涉黑恶势力排查摸底工作,详细掌握回归人员的家庭、工作、生活、去向及有否涉黑恶势力等,并向其发放《致居民群众的公开信》,告诫其不仅要远离涉黑涉恶行为,警惕被黑恶势力引诱拉拢,还要勇敢揭发身边黑恶势力,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工作中来。

  三、加强隐患排查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持续开展扫黑除恶大排查活动,加大对社会面涉黑涉恶高危人群和重大事项的摸排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尽力把矛盾纠纷苗头抑制在基层,进一步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大环境。

  普法小贴士

  扫黑除恶涉及的法律知识点

  涉黑即黑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涉黑一般指的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主要包括:

  一、强迫交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 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二、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三、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聚众斗殴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包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五、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所谓人身自由权,是指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七、组织、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八、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主要方式有: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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