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无知以身试法 律师释法认罪认罚

2019-03-15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日玉某某伙同阿某某、艾某某骑摩托车至杨浦区双阳路附近,阿某某提提议由艾某某和玉某某望风,其本人实施盗窃,三人窃得被害人胡某某华为牌手机一部,被害人发现后报案,三名犯罪嫌疑人于2017年1月8日被警方抓获。阿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另案处理,本案就艾某某和玉某某的盗窃行为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张献忠律师接受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会见玉某某时,发现其对盗窃罪的犯罪构成、量刑标准缺乏基本认知,不能清晰认识到本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加上对刑罚有种未知恐惧心理,语言沟通有障碍,心存侥幸心理,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对其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有相互矛盾的供述。张律师作为玉某某的辩护人发现上述情况后,在翻译人员陪同下做玉某某的思想工作,对其详细讲解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同时向其讲述目前在刑事案件中实施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改革,经过讲解与介绍,使玉某某清楚认识到本人的犯罪行为,消除了抵触、恐惧及侥幸心理,接受检察院的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法律的审判。

  案件点评

  犯罪嫌疑人玉某某在了解清楚法律规定及惩罚措施后,对自己及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作出如实供述,正是考虑到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在对玉某某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及一千元的罚金。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不仅仅考虑案件背后的法理还应看到案件背后的人。不仅仅要从案件事实出发,还应从人性角度以及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认识到刑罚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同时也在于预防犯罪,而预防犯罪则需要从根本上教化犯罪人,使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决心想要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我国目前刑事案件实施“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在制度也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从根本上认识自己的错误,同时对于他们主动认识错误改过自新的行为也通过这一制度予以认可和鼓励,同时极大的提高了办案效率及办案质量,节约司法成本。


点赞0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