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盗窃拒不认罪 录像面前无所遁形

2019-01-23

近期,被告人喻某男、贺某女(两人系夫妻)共同至本市杨浦区五角场某商场的一楼楼梯口,尾随被害人吴先生一起进入电梯,被告人喻某男乘人多拥挤随即从被害人吴先生的裤袋内窃得一部苹果牌iphone6s手机,并立即将该手机递给身旁的被告人贺某女。嗣后,吴某某发现手机失窃寻找,被告人贺某女假意指点方向将其引开。事发后经被害人报案,近期两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喻某男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贺某女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中,在辩护人介入前被告人贺某女对于司法机关指控其盗窃行为均拒不认罪且作无罪辩解,在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中被告人贺某女均被认定为“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辩护人接受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贺某女并至检察院和法院调取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对于本案的关键性证据即商场的监控视频进行了仔仔细细认真的反复察看和分析,甚至是一个镜头一个镜头的研判,同时辩护律师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记录等其他相对应的证据后,辩护人认为本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还是比较清晰且确实充分的,从被告人喻某男偷盗被害人手机的一瞬间马上传给被告人贺某女、被告人贺某女拿到手机后立马插入裤子袋中,同时还向被害人指出盗贼逃跑的错误的方向……这一整个过程录像反映出来是持续且连贯性的,被告人贺某女关于其与丈夫喻某男未实施偷盗被害人手机之行为的辩解与公诉机关对案件查明的法律事实确完全不相符,为此辩护人在会见贺某女时对该女当时一系列的行为细节的录像进行一一描述、分析、研判,让贺某女口服心服,且辩护人明确告知贺某女辩护人认为对贺某女做无罪辩护非但不能为被告人贺某女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反而会形成由于贺某女的不认罪服法而受到法律更严厉的判罚。辩护律师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积极努力的帮助被告人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终被告人贺某女承认了罪行并同意辩护人的观点主动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还积极表示让辩护人联系其丈夫的律师说服贺的丈夫认罪伏法,不要顽抗了。贺某女由此获得了法院的从轻处罚。期间,辩护人在积极与被告人贺某女沟通的基础上与公诉机关进行辩诉交换意见,主动请求法院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法定程序,被告人贺某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此法院予以了从轻处罚,迅速有效地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利益最大化,惩治了犯罪,同时拯救了被告人。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必要和基本的法律知识,对自己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社会、法律后果的主观认识很不到位,故往往不能有效地准确的保护自己的法定权利,这就需要有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为其积极精准的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为此,辩护律师在被告人面临认罪或辩解选择时提供充分的法律咨询和意见,使被告人充分理解、认知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法律程序中的效果和法律后果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避免被告人由于对法律的误解或曲解而作出不正确甚至影响量刑的决定。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法定程序,还基于对定罪量刑标准专业上的熟练掌握程度,根据待证犯罪的证明标准和现有的证据情况及事实发展的可能性得出的较准确的判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向当事人提出中肯之建议和案情研判,同时律师可以利用自身的业务专业技能和执业经验,通过认罪认罚被告人具结悔过制度既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也能最大程度的依法帮助被告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尽可能依法依据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律师通过参与此案,既了解了案情之复杂性,又锻炼了律师自身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准,同时让辩护律师了解了作为被告人的复杂又侥幸的心理状态,真是一场深刻又生动的法制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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